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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二版序
本書體例說明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大陸法系民法之初 第一項 概 況 第二項 法德民法立法背景 第三項 法德民法內容特色 第四項 法德民法影響概況 第二節 民法之規範基礎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行為本位與資源本位 第三項 民法立法之社會背景 第四項 民法崇尚行為本位之因由 第五項 民法不能貫澈行為本位之因由與事證 第六項 民法規定之生活資源態樣 第七項 民法包容之生活資源分配理念 第三節 民法之蛻變與規範基礎之調整 第一項 民法蛻變之情形 第二項 民法規範基礎之調整㈠——兼重資源本位 第三項 民法規範基礎之調整二——匡正法制紊亂 第四節綜 述 第一項 行為本位與資源本位之相輔關係 第二項 檢討現在規劃未來 第二章 基本原則㈠ 第一節 民法之法源 第一項 法源之意義與認定法源之基本態度 第二項 法源之現行規定與實際狀況 第三項 法源適用之順序與檢討 第四項 法源與公序良俗 第二節 實質規定與技術規定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實質規定 第三項技術規定 第四項 不同處遇之認識 第三節 民法之解釋 第一項 解釋之原則闕如 第二項 論理解釋探求真意 第三項 類推解釋比附援引 第四項 解釋之調整 第三章 基本原則㈡ 第一節 私法自治之原則 第一項 私法自治原則之理論基礎 第二項 私法自治原則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三項 私法自治原則在民法中之地位 第四項 私法自治原則之流弊與限制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項 誠信原則之由來 第二項 誠信原則之價值 第三項 誠信原則之內容 第四項 誠信原則之規定有欠妥當 第三節 情勢變遷之原則 第一項 情勢變遷原則之意義 第二項 情勢變遷原則之價值 第三項 情勢變遷原則之適用要件 第四項 情勢變遷原則之效力 第五項 情勢變遷原則闕如 第四節 制度內利益歸還之原則 第一項 利益歸還原則之意義 第二項 現有之零碎規定 第三項 一般規定之必要性 第四章 法律上之主體 第一節 法律上之主體與權利(義務)之主體 第一項 二個主體之含義與混用 第二項 二個主體與權利能力之關聯 第二節 權利(義務)能力之由來 第一項 法國民法之規定 第二項 德國民法之規定 第三項 其他民法之規定 第四項 規定之存疑與價值 第三節 權利(義務)能力之設計 第一項設計之輪廓 第二項 設計之誤認 第三項 設計之真諦 第四節 權利(義務)能力规定之檢討 第一項 現行規定不切實際 第二項 自然人權利能力之現在 第三項 自然人權利能力之未來 第四項 組織體權利能力之現在 第一款傳統法學之見解 第二款 傳統法學之見解與現實脫節 第三款癥結因由 第五項 組織體權利能力之未來 第六項 附述一若干組織體權利能力之未來 第一款 行政法上之組織體 第二款祭祀公業 第三款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分支組織 第五節 死亡宣告規定之檢討 第一項 死亡宣告或失蹤宣告 第二項 失蹤含義之斟酌 第五章 法律上之主體一組織體 第一節 組織艚之權利能力 第一項 法人權利能力之開始 第二項 法人權利能力之範圍 第三項 未來發展之趨勢 第二節 組織體之共通設計 第一項 組織之設計 第二項 運作之設計 第三項 監督之設計 第四項 未來發展之趨勢 第三節 有關法人規定缺失之檢討 第一項 組織之缺失 第二項 運作之缺失 第三項 監督之缺失 第六章 法律上主體之住所 第一節 傳統法學下之住所 第一項 法律規定與論說梗概 第二項 內在因由之探討闕如 第二節 認識住所之設計 第一項 自然人住所之設計 第二項 法人住所之設計 第三節 未來住所發展趨勢 第一項 現行規定難於適用 第二項 住所依附戶 第七章 法律上之客體 第一節 法律上客體之含義 第一項行為本位下之詮釋 第二項 資源本位下之詮釋 第一款 法律上客體之基石乃生活資源 第二款 以權利之名義享有之生活資源 第三款 以法益之名義享有之生活資源 第四款 自由資源扮充法律上客體之角色 第二節 現行規定之檢討 第一項 物』章之規定 第二項 重要生活資源點列 第三項 適用自如之假象 第三節 未來規範之方向 第一項 三個規範方向 第二項 提供限制私法自治之依據 第八章 權手義務 第一節 權利或義務 第一項 傳統學說下權利之定義 第二項 權利與生活資源之關係 第三項 傳統學說下義務之定義 第四項 義務與生活資源之關係 第三節 權利之發生、存續與消滅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權利之發生 第三項 權利之存續 第四項 權利之消滅 第三節 法益與自由資源之處位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法益之意義 第三項 法益存在之樣態 第四項 法益之處遇 第五項 自由資源之意義 第六項 自由資源存在之態樣 第七項 自由資源之處遇 第四節 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項 法律關係與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項 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內容 第三項 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關聯 第九章 法律關係之變動 第一節法律要件 第一項 法律要件之內容 第二項 法律要件之種類 第二節 主體要件——行為能力 第一項 行為能力之意義 第二項 行為能力設計之特色 第三項 法人之行為能力 第四項 現行行為能力之檢討 第五項 未來行為能力之規範 第三即 客髑要件——王沽質源 第一項 生活資源應具備之要件 第二項 生活資源得喪變更之態樣 第一款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意義 第二款 原始取得之態樣 第三款 繼受取得之限界 第四款 繼受取得之若干法理 第四節 變動要件——法律事實 第一項 法律事實之意義與態樣 第二項 法律事實用辭與態樣之檢討 第十章 適法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 第一項 物權行為之檢討 第一款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特徵 第二款 物權變動之立法例 第三款 國內學者之論說 第四款 物權變動之例證剖析 第五款通說之檢討 第六款 物權行為之原貌 第二項 要式行為之必要性 第一款 要式行為之意義與方式 第二款 要式行為之存在範域 第三款 要式行為存在之理由 第三項 要物行為之檢討 第一款 要物行為之意義 第二款 要物行為之要件 第三款 要物行為之存在理由 第四項 要因行為之檢討 第一款 要因行為之意義——傳統法學之詮釋 第二款 要因行為之謎罔 第三款 要因行為之功能 第四款 要因行為與法律上原因 第五款 不要因行為之存在範域 第六款 不要因行為之簡易識別方法 第七款 不要因行為適用之限制 第二節事實行為 第一項 事實行為之認識 第二項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分立之因由 第三項 事實行為之類型 第四項 事實行為之特質 第十一章 中間行為——不違法有責行為與 放任行為 第一節 不違法有賣行為 第一項 不違法有責行為之含義 第二項 民法中待開發之範疇 第二節 放任行為 第一項 放任行為之含義 第二項 民法中待開發之範疇 第十二章違法行為 第一節 違法 第一項 違法之二種詮釋 第二項 比較法上相與呼應之例證 第三項 違法之認識 第四項違法之檢討 第二節行為 第一項 責任能力設計之猶豫 第二項 責任能力設計之特色 第三項 法人之責任能力 第十三章 法律關係變動之現在規定與未來 應有之規定 第一節 現在規定與未來應有規定之概況 第二節 法律行為設計之探討 第三节 法律行為外其他導致法律關係變動因由之探討 第十四章 法律規定範域中若干重要設計 第一節 時效 第一項 時效之意義——傳統法學之詮釋 第二项 時效存在之理由——傳統法學之詮釋 第三项 時效存在之理由——真正理由之探 第四项 傳統法學與時效真理之差距 第五項 未來應有之設計 第六項 附述——二年短時效及時效中斷之規定 第一款 二年短時效問題 第二款 關於時效之中斷 第二節 善意惡意與不可抗力 第一項 善意惡意之規定及特色 第二項 善意惡意價值之檢討 第三項 善意惡意在現行民法中之組合 第四項 不可抗力(一傳統法學上所見 第五項 不可抗力口一比較法上所見 第六項 不可抗力三應有之認識 第三節 民事賣任 第一項 民事責任之意義 第二項 民事責任二種類型 第三項 特殊問題㈠——身分權之保護 第四項 特殊問題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十五章 私法自治範域中若干重要設計 第一節 代理 第一項 傳統法學下代理之基本概念 第二項 授權行為之檢討 第三項 間接代理之檢討 第四項 組織體代表人之檢討 第二節效力 第一項 傳統法學下效力之基本概念 第二項 無效之責任 第一款 自承損失之原則 第二款 自承損失原則之修正 第三款 外觀上成立實際上無效 第四款 成立後轉折成無效 第三項 無效之復活 第四項 效力變動之經緯 第三節 條件期限 第一項 傳統法學下條件期限之基本概念 第二項 條件期限之功能 第三項 條件期限之相對性 第四項 條件分類之檢討 第五項 期待權保護之檢討 第一款 期待權保護概說 第二款 附條件期限之期待權保護 第十六章 刪廢規定 第一節 期日期間之規定 第一項 比較法上所見 第二項 我國法上所見 第二節 期日期間規定應刪廢之理由 第一項缺失總檢 第二項殘存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