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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序 言
德文略語對照表 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 壹、前 言 貳、公私協力创概念之基本理解 參、類型與合作模式 肆、憲法學上之評價 伍、對行政法制之挑戰與因應 陸、結論與展望一合作行政行為法之再深拓 從民營化觀點論公民合資公司之基本權能力 壹、問題之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對基本權理論之衝擊 與挑戰 貳、概念說明 參、法人基本權地位之發展:以德國法為中心 肆、歐盟法之觀察 伍、公民合資公司基本權能力基準建構之嘗試 陸、行政任務私人化對公民合資公司基本權能力之影響 ——以電信服務民營化為例 柒、結 論 民營化後國家影響與管制義務之理論舆實踐 ——以組織私法化舆任務私人化之基本型為中心 壹、前 言. 貳、組織私法化後之國家影響義務 參、任務私人化後之國家管制義務 肆、結 論 德國法中『社會自我管制』機制初探 壹、前 言——國家高權性管制手段的失靈及其因應 貳、社會自我管制创之概念 參、在特別行政法領域之實踐 肆、類型化嘗試 伍、法理基礎 陸、社會自我管制之界限 柒、結論與展望——對臺灣管制行政革新之啟示 德國電信法上頻率釋出與業務執照分離發照 制度之研究 壹、前 言 貳、德國電信法中管制機制簡介 參、電信業務許可執照發照之管制 肆、頻率分配之管制 伍、頻率釋出與電信執照之關聯性 陸、德國模式之評析 柒、德國法制對我國電信政策擬定之啟示——代結論 自治組織之變革舆趨勢 ——行政法人』在地方自治團體發展之可能性 壹、前 言 貳、地方自治團體之自主組織權 參、行政法人作為地方行政組織形式之可能性思考 肆、德國地方事業機構公法人化之發展 伍、我國導入.地方行政法人创之可行性評估 ——代結論 附錄:德國邦法相關條文中譯文 附 錄 一、國家任務 二、生存照顧 三、補充性原則 事項索引 詳 目 序 言 德文略語對照表 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 壹、前 言 貳、.公私協力』概念之基本理解 一、概念說明 二、公私協力與民營化之關聯 參、類型與合作模式 一、行政委託 ㈠公權力委託 ㈡業務委託 二、公民合資事業之經營 三、公共建設之參與 四、公私合作管制 肆、憲法學上之評價 一、實證憲法層面 ㈠公用事業公營原則 ㈡權限與任務規定 ㈢民主原甽 ㈣財政憲法 ㈤基本權利 ㈥法治國原則 ㈦小 結 二、憲法理論層面 ㈠國家社會二元論 ㈡國家任務論 伍、對行政法制之挑戰與因應 一’合作關係形成之基礎 二’合作行政行為之法律規制 ㈠國家執行責任之確保 ㈡規制法律之適用問題 三、簡 評 陸、結論與展望——合作行政行為法之再深拓 從民營化觀點論公民合資公司之基本權能力 壹、問題之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對基本權理論之 衝擊與挑戰 貳、概念說明 一公民合資公可 二、基本權能力 參、法人基本權地位之發展:以德國法為中心 一、概念史與憲法史之觀察 ㈠.法人』制度之緣起 ㈡近代立憲主義憲法之討論 ㈢.法人本質j與.基本權本質』之關聯 二、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適用問題 ㈠概 說 ㈡滲透理論 ㈢作用法論證 ㈣綜合觀察 三、公民合資公司之特殊問題 ㈠問題描述 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漢堡電廠裁定』 ㈢行政法院之另闢蹊徑 ㈣學說見解 肆、歐盟法之觀察 一、公營事業或私人企業? 二、歐盟基本權能力之判斷基準 三、公民合資公司基本權能力在歐盟法上之評價 伍、公民合資公司基本櫂能力基準建構之嘗試 一、我國法制與學說概述 二、先決問題:多元基準或單一基準? 三、以任務屬性作為單一判斷基準 ㈠公經濟行為之任務歸屬中立性 ㈡行政任務與私經濟活動之區分 ㈢小 結 四、任務基準對於其他法人類型之一體適用性 陸、行政任務私人化對公民合資公司基本權能力之 影響——以電信服務民營化為例 柒、結 論 民營化後國家影響與管制義務之理論舆實踐 ——以組織私法化與任務私人化之基本型為中心 壹、前 言 貳、組織私法化後之國家影響義務 一、組織私法化概述 二、母體行政組織對所管政府獨資公司之影響義務 ㈠憲法上基礎 ㈢影響義務在法律層次之實踐 ㈢德國行政公司法理論概述暨我國繼受之必要性 與可行性評析 三、私法行政組織與行為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參、任務私人化後之國家管制義務. 一、‘任務私人化』概述 二、國家保障責任作為任務私人化後管制義務 之法理論基礎. ㈠任務私人化後國家與社會責任之重分配. ㈡國家保障責任之憲法上基礎 ㈢國家保障責任之主要內涵 三、任務私人化後國家管制義務實踐之個別問題分析: 以德國與我國電信法為例. ㈠管制目的 ㈡管制手段 ㈢管制密度 ㈣管制機關 肆、結 論 德國法中『社會自我管制機制初探 壹、前言一國家高權性管制手段的失靈 及其因應. 貳、 社會自我管制创之概念. 一、意義與概念特徵 二、概念區分 ㈠解除管制 ㈡自治行政 參、在特別行政法領域之實踐 一、環境與經濟行政法 二、媒體法. 三、電信法. 肆、類型化嘗試 一完全不受國家影響之社會自我管制 二、受國家誘引之社會自我管制 三國家參與之社會自我管制 伍、法理基礎 一效率原則 二補充陸原則 三合作原則 四小 結 陸、社會自我管制之界限 一、基本權之保障 二、國家之最後決定責任 柒、結論與展望——對臺灣管制行政革新之啟示 德國電信法上頻率釋出與業務執照分離發照 制度之研究 壹、前 言 貳、德國電信法中管制機制簡介 一、經濟管制之意義 二、電信管制之必要性 三、電信管制之主管機關 四、電信管制之目的與主要手段 ㈠電信業務許可執照 ㈡普及服務 ㈢資費管制與網路開放共用 ㈣無線電頻譜管理 參、電信業務許可執照發照之管制 一、電信市場進入之管制 ㈠報備制 ㈡證照制 二、電信業務許可執照之種類 ㈠網路傳輸設備之經營 ㈡語音電信業務之經營 ㈢整合陸電信業務許可執照 三、發照程序 ㈠一般發照程序 ㈡特殊發照程序 肆、頻率分配之管制 一、頻率之特性與管制 二、無線電頻率管制之層級性 ㈠無線電頻段分配計畫 ㈡無線電頻率使用計畫 ㈢無線電頻率之指配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之轉讓. 伍、頻率釋出與電信執照之關聯性 一、分離發照原則 二、電信執照持有人之頻率分配請求權? ㈠否定說 ㈡肯定說 ㈢行政實務發展之趨勢 三、歐盟新電信法之管制革新 陸、德國模式之評析 柒、德國法制對我國電信政策擬定之啟示 ——代結論 自治組織之變革與趨勢 ——[行政法人』在地方自治團體發展之可能性 壹、前 言 貳、地方自治團體之自主組織權 一、自主組織權之概念與內涵 二、自治組織形式選擇自由 參、行政法人作為地方行政組織形式之可能性思考 一、地方行政法人』之概念 二、地方行政法人制度導入之合法性分析 三、地方行政法人組織形式選擇之妥適性評估 ㈠科層式行政機關或享有獨立權利能力之法人? ㈡私法人或行政法人? ㈢小 結 肆、德國地方事業機構公法人化之發展 一、德國鄉鎮市自治法之改革 ㈠各邦修法情況 ㈡動機與目的 二、地方企業型公法人之基本組織結構 ㈠內部組織結構 ㈢地方企業型公法人之監督 伍、我國導入.地方行政法人』之可行性評估 ——代結論 附錄:德國邦法相關條文中譯文 附 錄 一、國家任務 二、生存照顧 三、補充性原則 事項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