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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译本序 德文版第6版前言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第一章导论:几个基本问题 一、比较视野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范围——引论 三、“宪法审判机构”:仅仅是一个集合名词吗? 四、宪法审判机构与宪法 五、通过法院进行的宪法诉讼 六、联邦宪法法院与欧洲法院 第二章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与组织 一、作为法院和宪法机构的联邦宪法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审判庭原则、法官与法官 选任 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和特别意见 第三章联邦宪法法院程序的几个基本原则 一、程序规范的不完备性——没有程序的自主 二、对申请的要求、诉讼代理和调查原则 三、程序参与人、参加诉讼、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调解和调解性地平息争议 五、言辞审理 六、一致同意的驳回(联邦宪法法院法第24条) 七、法官的自行回避与法官的偏袒 八、费用、滥诉的费用、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管辖范围与程序种类 第一分部通向联邦宪法法院之路 一、并无概括式条款 二、根据最重要的程序种类对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 统计 第二分部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l项规定的机构争 议程序 一、机构争议的基本问题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 第三分部联邦争议 一、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以及联邦宪法法 院法第13条第7项、第68条及以下规定的联 邦与州之间的宪法争议 二、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项以及联邦宪法法 院法第13条第8项、第71条及以下和基本法 第99条、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0项、第 73条及以下规定的程序 三、基本法第93条第2款并依据基本法第29条制 定的法律第24条第5款第3句规定的程序 四、行政法院法第50条第3款、社会法院法第39 条第2款规定的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 第四分部规范审查程序 第一节法官的规范审查——基础 一、规范审查的形式和历史渊源 二、作为一种司法审判活动的宪法法院的规范审查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各种规范审查程序 第二节基本法第93条第l款第2项和第2a项以 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6项和第6a 项、第76条及以下规定的“抽象”规范审查 一、基础性问题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 四、规范确认程序 第三节基本法第100条第l款、联邦宪法法院法第 13条第11项、第80条及以下规定的“具 体”的规范审查(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 一、基础性问题 二、适法性条件 三、程序进程和裁判 第四节基本法第100条第2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 第13条第12项、第83条及以下规定的规范 核实和规范鉴别程序 一、意义与归类:基本法第25条在程序上的相应规范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 第五节基本法第100条第3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 法第13条第13项、第85条规定的因意见 分歧而提出的法律解释请求 一、意义与归类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与裁判的作用 第六节基本法第126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 条第14项、第86条及以下规定的程序 第七节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b项以及联邦宪 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1条规定的 “地方宪法诉愿程序” 第五分部 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a项以及联邦宪 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0条及以下 规定的宪法诉愿 第一节普通法律途径中的宪法诉愿 一、宪法诉愿和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对法律途径 的保证 二、宪法诉愿的功能与意义 第二节适法性条件 一、有权提出申请者 二、程序能力 三、诉愿标的 四、诉愿权:诉称基本权利受到损害 五、期限 六、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途 径的提前用尽和宪法诉愿的补充性 七、法律保护需求 第三节 受理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 a条 及以下) 一、由法院行政人员登记于“一般登记簿” 二、受理宪法诉愿的义务(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a 条第2款) 三、合议庭拒绝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 1句以及第93d条第1款、第3款) 四、合议庭的受理裁判(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 第1句、第93e条) 五、审判庭的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2句) 六、受理程序中的判断 第四节裁判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在针对判决提出的宪法诉愿 中的审查范围 一、联邦宪法法院不是超级复审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三、宪法关于确定审查范围的规定 第六分部其他程序 第一节宪法保护程序 一、基本法第61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 4项、第49条及以下规定的对联邦总统的弹劾 程序 二、基本法第98条第2款、第5款以及联邦宪法法 院法第13条第9项、第58条及以下规定的法官 弹劾 三、基本法第18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 1项、第36条及以下规定的基本权利丧失程序 四、基本法第2l条第2款第2旬以及联邦宪法法 院法第13条第2项、第43条及以下规定的政 党禁止程序 第二节基本法第41条第2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 第13条第3项、第48条及以下规定的选举 审查程序 第七分部 与其他法院(州宪法法院、欧共体法院和欧 洲人权法院)在管辖范围和程序方面的界 限 一、各州的宪法审判机构 二、欧洲法院 三、欧洲人权法院 第五章裁判的做出及其后果 第一节在起诉不具备适法性和理由具备性时做出 的裁判 第二节在机构争议程序和类似于机构争议的程序 中做出的裁判 第三节在针对判决提出的宪法诉愿中做出的裁判 第四节在规范审查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一、原则:对违宪的规范做出认定其自始无效的宣告 二、变种裁判:限于对违宪的规范做出不一致性宣告 三、变种裁判:“仍然还合宪的”法律,即所谓的吁请 裁判 四、变种裁判:对于法律的合宪解释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在确定法律后果上的自由与 约束 第六节附论:对修正性法律或改革性法律做出自始 无效性宣告后,旧法的继续有效性问题 第六章联邦宪法法院裁判权的保障及其裁判的效力 一、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规定的紧急处置 二、依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5条对于裁判的执行 三、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l款、第2款规定的 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拘束效力 第七章联邦宪法法院在国家职能结构中的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宪法审判机构的任务和权限 三、联邦宪法法院和立法者 四、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 文献目录 关键词索引 译后记 |